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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击队借条”67年后如何兑现? 应有睿智的历史眼光

“游击队借条”67年后如何兑现? 对待“游击队借条” 应有睿智的历史眼光

游击队借条:村民持游击队60余年前所打欠条追债。游击队借条是咋回事呢、最近发生很多我也有游击队借条这样的话!60多年前的游击队借条是不是可以兑换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游击队借条是不是能兑换的事情!没有成文的政策、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游击队借条”67年后如何兑现》一文引发侨乡广泛热论,转载者众。纵观“中国第一侨乡”这片大地,曾涌现过无数抗战先烈、也有无数民众出钱出力支持抗战,梁诗伟的人生经历和这两张借条,正是这段历史的见证与写照。2009年年底, 广东江门人梁伟诗在祖屋中找到了一张立于民国卅三(1944) 年借白米60斤的“游击队借条”,蓬江区民政局就此对其一次性奖励2万元。时隔一天, 当梁伟诗用这2万元修祖屋时,又发现了另一张借条,这次游击队不但借了白米、大洋和金条,还承诺“以革命家庭看待,其后人须保护及照顾”,但蓬江区民政局此次拒绝了他的补偿要求,因为上次的处理意见中曾写明“不能再以借条为理由提出其他要求”。(据9 月5 日《南方日报》 平凉热线
“大洋伍仟圆。金条八支,每支一两。待胜利后由当地县政府偿还,付息二分。
要核实借条的真伪是博罗民政局的责任,而不是非常困难的事情,例如,派人拿着县政府公函到东莞粮食局去调查是否存在李汉辉(猜测李队长在50年代至少是个局级干部),如果有这个人,把他的档案调出来,里面有他书写的一些文档,连同借条一起送有关部门做笔记鉴定就可以鉴别出真伪。另外顺便从粮食局打听李汉辉家属的下落,从家属那里了解一下李队长有没有提到邀请黄家到东莞协商的事情以及向黄家借枪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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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7年开始博罗县民政局以各种理由推诿了34年,如果不是南方日报的介入和惠洲市委书记的指示,这个借条事情还要接续被踢皮球拖延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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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笔大额的借款,而且时隔67 年之久,照此计算,这笔债权肯定是个天文数字,恐怕是当地县(区)政府所难以负担的。不过,县(区)政府还不起,后面还有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家。关键是政府该不该为这张“天价借条”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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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区民政局认为上次已经说好了, “不能再以借条为理由提出其他要求” ,这一拒绝的理由显然是不成立的,因为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当初处理第一张借条的时候, 还没有发现第二张借条, “不能再以借条为理由提出其他要求”中所指的借条显然指的是第一张借条。即使是已经审结的案子,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也应该重新开庭审理———这第二张借条就相当于新的证据。 #

在上述理由之外,蓬江区民政局还提出了几个问题:一,梁伟诗是否是债权人、是否具有出借人“鸿文三姐”财产的继承权;二,这些财产的追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三,借条是以个人名义写的,能不能代表游击队;四,抗战时的政府应是指国民政府,这个也说得模糊;五,立据人李兆培在世的时候怎么不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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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第五条和第二条都不成立,因为李兆培在世的时候借条还没有被发现,而“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 在年代久远且经历政权更迭的情况下更不应该拿法律说事儿; 第三条和第四条也说不过去,因为从行文来看,借条应该是以组织的名义写的,尤其不可否认的是,那支抗日游击队是共产党领导的, 而且目前的政府也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至于第一条,应该可以相信,梁伟诗即使不是“鸿文三姐”的直系继承人,也肯定是“革命家庭” 的后人, 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梁伟诗没有继承权, 政府就应该抱着宁信其真或有利于债权人的态度。要知道,这个问题关系到党和政府的信用,不能给人以“赖账”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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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 认这个账并不意味着必须按照借条的约定来计算,毕竟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且确有一定的“糊涂”成分。实际上,梁伟诗也没有要求依据偿还,而只是要求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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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历史问题,应有历史眼光。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笔者认为蓬江区政府应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对持据人梁伟诗给予合理的补偿。如果意见不一,不妨举行听证会,甚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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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疑问 #

梁诗伟认为,他提出兑现第二张借条的要求不受第一张借条的处理意见所约束,因为第二张借条的内容与第一张借条的内容,无论所借的东西、数量和时间都是不同的,“岂可同日而语,混淆视听”。借东西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游击队,这个不用争辩,“我就问一句,《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其中一项‘借东西要还’,今天还管用否?” 本文来自平凉热线

梁诗伟找到的这第二张借据,先不论能否获得什么形式的补偿,至少可以是一份宝贵的存世文史资料,有关部门能否先做鉴定,再履行后续步骤? #

1.能否先做鉴定? #

2.第二张借条真的不能兑现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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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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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采访了江门数位熟悉地方史的专家,在陈述了一些历史事实的同时,他们认为不宜发表意见,要求见报时隐去姓名。 本文来自平凉热线

如何处理借条,蓬江区民政局在对第一张借条进行“奖励”的时候征询过陈锦堂的意见,作为见证人,他认为“钱多少是一回事”,至少政府部门以此表明对抗战贡献过力量的人士的肯定,参照其他地方的类似情况,都是视乎财政能力和领导的意愿才处理这样的事情。 #

“建国前借的,不能与建国后没收的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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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位林姓专家则认为,地主的后代更多地散落在海外,这种补偿在乎的不是金额的多少,更多的是一种安慰与肯定,“你是建国前借的,不是建国后没收的”,不能混淆。但从借条的真实性考虑,“这是一份难得的存世文物”,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收藏。 #

读过本报报道的一位资深读者则指出,两张借条的利息约定都显得夸张,“民政局说‘按第一条借条的支付方式(利叠利),现在全国的粮食都未必足够给他’是有道理的”,“像是放高利贷,或者说是风险投资”,毕竟在当时政治形势不明朗的情况下,“有钱人在借钱的同时也是力求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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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按照现实价值,这张借条价值几何?先计算8根一两金条,一两50克,昨(5)日黄金交易价是385元每克,8根50克的金条价值15.4万元;5000大洋,现在银元普通版700元左右一枚,市场收购价500元左右,以每个500元计算5000大洋值250万元!若是对比当时物价,则相当于现在50万到100万人民币,也是不小的数目,加上白米和2分利息,便是一个不小的数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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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法律无法适用,只能靠上级出政策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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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梁诗伟的兑现要求,记者采访了两位本地律师,意见有所相悖。一位李姓律师表示,借条是1944年所立,从追溯时效上看也已经过了20年的追溯时效,但考虑到当时民法通则还没有颁布,所以不能用现时法律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可以说没有办法利用法律武器来追回这笔债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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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位林姓律师也表示,现在的法律确实无法适用此借条的的追溯,“难受理,基本不可能通过法律来解决”,“立据时法律与现在不同,不能拿现在法律来衡量”,“如果以政府动荡原因导致借据一时找不出来为由来索偿,可以申请法律索赔时限的延长”,针对民政部门质疑梁诗伟是否有权具有继承“鸿文三姐”的这些财产的权利,“借条上写的是个人名义,能不能代表游击队也难说,再说,抗战时期的政府应该是指国民政府”的说法,林律师认为“索偿的主体问题确实难定,所以还是要靠政策来解决”,“上一级权力机关出面解决,或是通过救济等形式进行补偿较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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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游击队借条”67年后如何兑现? 应有睿智的历史眼光
文章来自:http://www.p358.com/news/pinglun/2011/0906/103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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